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伟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194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1942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伟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伟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1942号之二申请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F09299773Q。被执行人:章伟光,男,198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伟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皖022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2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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