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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1、唐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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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327号
  • 案件名称

    毛某1、唐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毛某1;唐某;毛某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327号原告:毛某1,男,193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唐某,女,193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华,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道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2,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毛某1、唐某与被告毛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毛某1、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1、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1、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毛某1、唐某负担(已准予原告毛某1、唐某免交)。审 判 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李义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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