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1、唐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3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327号案件名称
毛某1、唐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毛某1;唐某;毛某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327号原告:毛某1,男,193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唐某,女,193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华,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道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2,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毛某1、唐某与被告毛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毛某1、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1、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1、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毛某1、唐某负担(已准予原告毛某1、唐某免交)。审 判 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李义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