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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超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3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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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3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涵超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涵超;北京习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涵超,女,2003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瑛(李涵超之母),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习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8号楼2层2-2。法定代表人李贺民,执行董事。李涵超与北京习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880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李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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