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薛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8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861号
  • 案件名称

    薛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薛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861号被执行人薛虎,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大荔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薛虎罚金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薛虎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委托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在大荔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薛虎名下无房产。4、委托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在大荔县XX房XX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薛虎无住房公积金收入。6、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薛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李武军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