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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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391号案件名称
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阳某某;胡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阳某某,系胡某某之妻,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胡某,男,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某、阳某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恢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邝振艺书 记 员 徐利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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