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强、孙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23民初2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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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23民初2645号案件名称
蒋强、孙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盐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蒋强;孙万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23民初2645号原告:蒋强,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孙万祥,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蒋强诉被告孙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给被告孙万祥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于2021年7月27日给原告蒋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9月8日上午09时整在本院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蒋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蒋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预收25元,由原告蒋强承担。 审判长 刘剑锋审判员 宋建军审判员 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芳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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