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义华、陈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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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458号案件名称
祝义华、陈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祝义华;陈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祝义华,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陈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祝义华申请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进已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江西书记员孙昕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祝义华,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陈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祝义华申请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进已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江西书记员孙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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