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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涛、徐泽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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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206号
  • 案件名称

    刘海涛、徐泽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海涛;徐泽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206号原告:刘海涛,男,50岁,汉族,住磁县。被告:徐泽民,男,30岁,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徐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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