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希龙、谭艺萱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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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509号案件名称
田希龙、谭艺萱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田希龙;谭艺萱;王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希龙,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艺萱,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田希龙、谭艺萱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3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均为本案双方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合伙人之间的投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人长期居住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欢以与上诉人田希龙签订的《情况说明》、《还款协议》为依据,要求二上诉人连带偿还欠款及利息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王欢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二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其二人长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上诉人提出本案系合伙人投资关系的上诉理由,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可待实体审理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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