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波、刘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310号案件名称
胡波、刘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波;刘妞;阮文屿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310号原告:胡波,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刘妞,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阮文屿,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胡波、刘妞与被告阮文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胡波、刘妞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胡波、刘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刘妞撤诉。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胡波、刘妞负担。审判员 惠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满博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8刑更322号 下一篇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郑志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604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