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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波、刘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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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310号
  • 案件名称

    胡波、刘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胡波;刘妞;阮文屿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310号原告:胡波,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刘妞,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阮文屿,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胡波、刘妞与被告阮文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胡波、刘妞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胡波、刘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刘妞撤诉。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胡波、刘妞负担。审判员  惠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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