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二妹、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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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311号案件名称
刘二妹、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二妹;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兴满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311号支持起诉机关: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原告:刘二妹,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光华,辰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14312199980283155。被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以东、英雄大道以北的智能制造产业园管理服务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58488762A。法定代表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驼连,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1254518。被告:阳兴满,男,1999年9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刘二妹与被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兴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二妹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二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6元,依法减半收取1928元,由原告刘二妹负担。审 判 员 余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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