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山、陈支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77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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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77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金山、陈支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金山;陈支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7787号之一原告:周金山,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回族,天津市陆腾低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支勇,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杨淑兰(被告之妻),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荣,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金山与被告陈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1.5元,由原告周金山负担。审 判 长 孔 郁人民陪审员 马哲敏人民陪审员 刘荫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存栋书 记 员 吕艳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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