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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山、陈支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77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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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77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金山、陈支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金山;陈支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7787号之一原告:周金山,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回族,天津市陆腾低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支勇,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杨淑兰(被告之妻),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荣,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金山与被告陈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1.5元,由原告周金山负担。审 判 长  孔 郁人民陪审员  马哲敏人民陪审员  刘荫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存栋书 记 员  吕艳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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