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金全、杨培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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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506号案件名称
姜金全、杨培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金全;杨培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506号原告:姜金全,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杨培培,女,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西湖庭苑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19972877。负责人:代续勇,职务:总经理。原告姜金全与被告杨培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金全撤回对被告杨培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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