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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民终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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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终1189号
  • 案件名称

    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显华;伊玉龙;丁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大田乡幸福村黑达组。法定代表人:丁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长安路十米街青云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显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显华,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玉龙,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丁毅,男,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伊玉龙与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丁毅、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豫120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伊玉龙、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显华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豫12民终116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豫12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显华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显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显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显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624元,减半收取20812元,由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贵州鑫利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显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福恒审 判 员 赵 曜审 判 员 郭丽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侯 杨书 记 员 张润博书 记 员 郑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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