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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吉辉、王文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8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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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8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夏吉辉、王文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夏吉辉;王文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吉辉,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王文豪,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吉辉与王文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湘0203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文豪以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19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我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王文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233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人民币17233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审判员 刘 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朱光明书记员 占珍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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