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峰与汤雪梅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异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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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异179号案件名称
陈峰与汤雪梅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峰;汤雪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异179号 申请执行人:吴丘林,男,汉族,1984年10月03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汤雪梅,女,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陈峰,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吴丘林与被执行人汤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陈峰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书面认可情况说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查明:申请执行人吴丘林与被执行人汤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渝0116执4280号,2020年12月2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9月7日,吴丘林与陈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吴丘林将其在(2020)渝0116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中债务人汤雪梅未履行部分14,369元转让给陈峰,并确认第三人陈峰已支付转让价款。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汤雪梅确认债权转让,并同意向第三人陈峰履行其未履行部分14,369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未查到吴丘林有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现第三人陈峰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吴丘林与陈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吴丘林将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中债务人汤雪梅未履行部分转让给陈峰,且确认陈峰取得债权。该债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被执行人汤雪梅确认债权转让,并同意向第三人陈峰履行其未履行部分14,369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陈峰为本院(2020)渝0116执4280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倪晓晶审 判 员 黄双平审 判 员 程 鹏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倩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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