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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淘、李弟宗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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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821号
  • 案件名称

    朱永淘、李弟宗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永淘;李弟宗;卓大友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淘,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弟宗,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卓大友,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淘与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21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永淘工资8000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采取了以下控制措施:1、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77.77元,因本案系系列案,需待其他案件执行款项到位后再行分配,故已将该款提存;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通过(2021)川0521执822号案件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弟宗名下有位于泸县住房,本院已通过(2021)川0521执1373号案件予以预查封,但由于该房屋因开发商原因尚未达到交房条件,暂不宜处置;三、到被执行人李弟宗住所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限制高消费。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除本案查明外的其他财产线索。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朱永淘,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8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朱永淘履行(2020)川0521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朱永淘发现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彭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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