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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庭启、安庆市旭升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3执保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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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执保416号
  • 案件名称

    程庭启、安庆市旭升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程庭启;安庆市旭升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3执保416号申请执行人:程庭启,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艳,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市旭升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石化一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2998184Q。法定代表人:陈旭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庭启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旭升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6万元资金或等额财产,并以保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旭升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雷红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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