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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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34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投资人叶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一般授权),男,系该矿原矿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镇巴南江赤北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镇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镇劳人仲调字(2021)第3号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一、申请人陈某某自愿与镇巴南江赤北煤矿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镇巴南江赤北煤矿)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4722元整。三、支付方式:2021年1月31日支付14722元,2021年5月31日支付100000元。四、此劳动争议系一次性处理终结。”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镇巴南江赤北煤矿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246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镇巴南江赤北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镇巴南江赤北煤矿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镇巴南江赤北煤矿已因政策性原因于2020年6月关停,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镇巴南江赤北煤矿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支付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失信行为,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镇巴南江赤北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镇巴南江赤北煤矿在退出关闭中涉及煤矿产能指标交易、退还关闭煤矿资源采矿权上缴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给该煤矿的费用。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向镇巴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冻结、扣留、提取镇巴南江赤北煤矿应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及本案执行申请费共计24869元。因关闭煤矿退出交易资金何时兑现无法确定,为避免执行期限过分迟延,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予以通报并进行终本约谈,其确认镇巴南江赤北煤矿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人民法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4600元,未受偿。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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