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祥、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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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39号案件名称
刘泽祥、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泽祥;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刘泽祥,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安妮,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2504房。负责人:李振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祥与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泽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泽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2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志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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