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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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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889号
  • 案件名称

    尚某、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尚某;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889号原告:尚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告: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尚某与被告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尚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尚亚锋负担。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蒲文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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