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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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889号案件名称
尚某、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尚某;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889号原告:尚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告: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尚某与被告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尚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尚亚锋负担。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蒲文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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