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杜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8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851号案件名称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杜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杜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851号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东城印象****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法定代表人:王祖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海,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蝶,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杜贤,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包清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司宏清、陈惠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874号 下一篇 熊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