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杜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8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851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杜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杜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851号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东城印象****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法定代表人:王祖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海,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蝶,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杜贤,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包清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