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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莎、雷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2021)陕0117执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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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704号
  • 案件名称

    雷莎、雷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雷莎;雷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陆华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薇娜,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莎,女,1984年5月7出生,汉族,住高陵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2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及利息。其中,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执行费收取0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已到庭,已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查(1)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若需续冻,需在到期届满之日起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劵等信息。3、通过实地和协助调查,经查:(1)被执行人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雷莎与崔林军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高陵区XX小区XX幢XX室已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止,若需续封,需在到期届满之日起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4、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雷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李玉龙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执  行  员     张文英书  记  员     李  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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