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生袭警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12刑终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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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刑终191号案件名称
张书生袭警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书生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生,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塬林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现住调兵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调兵山市看守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书生犯袭警罪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辽12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书生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张书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书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书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上诉人张书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书生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书生撤回上诉。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郊审 判 员 全 新审 判 员 张栋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宛景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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