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赵彦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0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019号案件名称
李浩、赵彦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李浩;赵彦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赵彦国,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李浩与赵彦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浩与赵彦国达成和解协议:赵彦国欠李浩9456元及诉讼费50元,赵彦国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邵诗博、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7063号 下一篇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9执保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