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翟连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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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898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翟连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翟连和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898号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法定代表人:季琳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连和。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翟连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雍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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