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水、高国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820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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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820号之五案件名称
刘祥水、高国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祥水;高国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82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祥水,男性,1953年05月1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高国清,女性,1965年02月26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祥水与高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国清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国清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2411010103557895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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