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刚、李彬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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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47号案件名称
贾永刚、李彬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贾永刚;李彬;律明堂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贾永刚,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李彬,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律明堂,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贾永刚与李彬、律明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永刚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172元、案件受理费92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7月20日、8月30日、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彬、律明堂名下财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2249.1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到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彬、律明堂名下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公积金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李彬、律明堂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到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彬、律明堂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彬、律明堂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2249.1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7.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李彬、律明堂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彬、律明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彬、律明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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