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煤开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吉县盛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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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1086号案件名称
常州中煤开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吉县盛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乡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常州中煤开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吉县盛平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86号原告:常州中煤开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新才,山西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吉县盛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台头镇沙坪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中煤开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吉县盛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常州中煤开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基于被告已自动履行支付所欠货款义务事实的发生,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中煤开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常州中煤开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东平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百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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