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瑞、关忠凯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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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1849号案件名称
王清瑞、关忠凯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清瑞;关忠凯;宁安市新航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1849号原告:王清瑞,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被告:关忠凯,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宁安市新航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安市。被告:宁安市新航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鑫宇花园小区10号楼14号门1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关忠凯,经理。原告王清瑞与被告关忠凯、宁安市新航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清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瑞以被告已给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瑞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王清瑞负担。审判员 刘瑞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光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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