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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瑞、关忠凯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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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1849号
  • 案件名称

    王清瑞、关忠凯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清瑞;关忠凯;宁安市新航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1849号原告:王清瑞,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被告:关忠凯,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宁安市新航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安市。被告:宁安市新航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鑫宇花园小区10号楼14号门1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关忠凯,经理。原告王清瑞与被告关忠凯、宁安市新航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清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瑞以被告已给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瑞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王清瑞负担。审判员  刘瑞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光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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