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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博、高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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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17号
  • 案件名称

    高博、高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高博;高东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高博,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粮食购销公司干部,住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事处南关汇通大厦二单元1201室。被执行人:高东山,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森林防火办职工,现住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事处河东盛世花园一号楼一单元2601室。申请执行人高博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3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高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万元,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高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51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浩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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