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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龙澍泰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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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17号
  •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龙澍泰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龙澍泰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负责人:徐振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澍泰,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澍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澍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龙澍泰对剩余款项作出规划,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681执121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志平审 判 员  王凤鸣人民陪审员  尹甫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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