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东北分部绿源水力发电公司太平湾发电厂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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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769号案件名称
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东北分部绿源水力发电公司太平湾发电厂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东北分部绿源水力发电公司太平湾发电厂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769号原告: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滕伟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义,丹东市振兴区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东北分部绿源水力发电公司太平湾发电厂,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30号。负责人:汤志军,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冀东,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东北分部绿源水力发电公司太平湾发电厂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云峰人民陪审员 盖卫清人民陪审员 张玉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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