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群与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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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2494号案件名称
黄小群与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小群;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淳萱商贸有限公司;项强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2494号原告:黄小群,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ICHEN。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少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雨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项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第三人:上海淳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达路********。原告黄小群诉被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黄小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群撤诉。案件受理费9,175.26元,减半收取计4,587.63元,由原告黄小群负担。审 判 员 戴勤法官助理 殷昊书 记 员 殷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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