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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群与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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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2494号
  • 案件名称

    黄小群与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小群;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淳萱商贸有限公司;项强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2494号原告:黄小群,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ICHEN。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少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雨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项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第三人:上海淳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达路********。原告黄小群诉被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黄小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群撤诉。案件受理费9,175.26元,减半收取计4,587.63元,由原告黄小群负担。审 判 员 戴勤法官助理 殷昊书 记 员 殷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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