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亚君、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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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364号案件名称
肖亚君、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肖亚君;张淑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肖亚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昆明湖街16号。申请执行人肖亚君与张淑芬、房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03月23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张淑芬、房爱国一案中,经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2021年9月27日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2执136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中确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强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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