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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亚君、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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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364号
  • 案件名称

    肖亚君、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肖亚君;张淑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肖亚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昆明湖街16号。申请执行人肖亚君与张淑芬、房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03月23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张淑芬、房爱国一案中,经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2021年9月27日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2执136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中确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强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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