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幸福家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姗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24民初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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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24民初2252号案件名称
泰来县幸福家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姗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泰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泰来县幸福家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姗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24民初2252号原告:泰来县幸福家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先锋街一委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7819095895。法定代表人:吴明星,职务经理。被告:何姗姗,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泰来县。原告泰来县幸福家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姗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来县幸福家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何姗姗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来县幸福家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泰来县幸福家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奚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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