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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驹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辛朵瑞拉摄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8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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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816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驹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辛朵瑞拉摄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驹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辛朵瑞拉摄影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8163号原告:重庆驹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2幢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X0F41。法定代表人:王景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早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辛朵瑞拉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南路2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C2Q7W。法定代表人:陈德凤,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重庆驹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辛朵瑞拉摄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驹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辛朵瑞拉摄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驹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驹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辛朵瑞拉摄影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重庆驹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龚  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丹书  记  员   隆松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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