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熙、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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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970号案件名称
王瑞熙、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瑞熙;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970号原告:王瑞熙,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逸阳梅江湾国际学校教师,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滔(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水上公园路浩天天骄园小区18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南昭宽,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瑞熙与被告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瑞熙自愿撤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瑞熙负担。审判员 刘德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品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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