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宏、陈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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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918号案件名称
郑先宏、陈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先宏;陈建新;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918号原告:郑先宏,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华容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建新,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42号202。法定代表人:涂小强,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宁路1号(信业大厦)12楼。负责人:陈钜峰,总经理。原告郑先宏与被告陈建新、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郑先宏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先宏撤回对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杨友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晴书 记 员 易 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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