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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勃、赵培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5158地天泰&王勃终本(2021)陕0112执51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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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1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勃、赵培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5158地天泰&王勃终本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勃;赵培培;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7幢5单元50301室青门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065329958R。法定代表人:李翔,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勃,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培培,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勃、赵培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530.0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11750.7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赵培培名下陕AXXXXX号起亚牌小型客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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