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芳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4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492号
  • 案件名称

    杨芳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芳慧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492号被执行人杨芳慧,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杨芳慧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626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芳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杨芳慧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芳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芳慧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84.29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进行扣划,前述款项于2021年9月24日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上缴国库。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杨芳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到位984.29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015.7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杨芳慧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但本院已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