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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军、汉中三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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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718号
  • 案件名称

    崔小军、汉中三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崔小军;汉中三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勉县保明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轮胎款343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2万元,剩余143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如在2021年6月30日前未完全履行清结,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勉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损失5000元;崔某某对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的利息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偿还前述金额,本院遂立案受理。   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55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扣划,至此对于被执行人崔某某应当履行部分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无存款。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证券、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本院已扣划的5500元,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案件执行款5000元,其余500元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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