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兆基铜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恢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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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恢56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兆基铜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兆基铜业有限公司;阮兆洪;丁云彪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恢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27号街区01地块。法定代表人张力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勇,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云凯,湖南云天(衡阳)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阳兆基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阮兆洪,董事长。被执行人阮兆洪,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丁云彪,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衡阳兆基铜业有限公司、阮兆洪、丁云彪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丁云彪银行帐户资金共计105520元,在扣除执行费1483元后,已划付给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04037元。现因双方正在协商处理,需要一定时间,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泉江审判员 陈建新审判员 艾湘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磊校对质量责任人:艾湘玲打印质量责任人:曾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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