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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张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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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41号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张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张勇;钱季萍;沈阳八王寺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4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负责人:项志红,该分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张再曾,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通州市。被告:钱季萍,女,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沈阳八王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告张勇、钱季萍、沈阳八王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6元,减半收取112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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