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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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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311号
  • 案件名称

    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杜鹃路房产局办公大楼**原交易大厅。法定代表人:黎建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静,女,苗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友,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2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友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友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唐友支付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75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分别于2021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唐友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未发现其有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唐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于2021年4月12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3、于2021年4月9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4、于2021年4月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于2021年4月8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2021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友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2021年4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静,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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