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书文号、的等关某、人、人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晋0525刑初3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5刑初343号
  • 案件名称

    书文号、的等关某、人、人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泽州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书文号;的;关某;人;人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525刑初343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关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泽州,现住泽州。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泽检刑诉〔2021〕224号指控事实  2021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关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司线巴公镇巴公桥路段时,被泽州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关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16.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意  见被告人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张肖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车婷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