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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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517号案件名称
赵国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国梁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1517号赵国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梁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本院(2021)鄂9004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国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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