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陈建发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1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陈建发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陈建发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6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建发,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中段三号西京公司四分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东利,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马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顾群,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建发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林电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建发申请再审称,(一)其并不属于退休人员。根据2016年3月23日磁林电气公司向其出具的《离、退休人员解除聘用协议通知书》可知,其在2016年3月31日签署该通知书之前并未离职。而在2016年3月31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677号)中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规定已经停止执行。此时,其根本不属于能够退休的人员。(二)磁林电气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然其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5】691号)规定,原 (陕人社函【2014】677号)中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规定已经停止执行,该文件发布的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此时,其与磁林电气公司签订的《聘用离、退休人员岗位协议》还尚未到期,其的所谓退休,跨越了原函件的有效期,只能依据期限内新发布的陕人社函【2015】691号来执行,而此时,其还尚未满足能够退休的年龄,也不可能满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根据其从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调取到的《陕西省XX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上面清楚的载明,自2014年2月开始,其的养老保险均是由其自己缴纳的,根本不是磁林电气公司所称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保。其既不满足退休年龄,而磁林电气公司亦没有足额为其缴纳社保,现其依法要求磁林电气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三)磁林电气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陕西省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都会依法享受到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其现在实际上根本没有享受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没有享受到的理由,很明显就是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亦不属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属于参战退伍军人,在磁林电气公司处上班期间因工作造成工伤,而法院却仅仅依据表面上的文字,不仅没有考虑到国家政策变动给其劳动争议一案所造成的影响,更是没有考虑其自2014年1月签署《聘用离、退休人员岗位协议》后的实际状况。其的情况,实际上根本不属于退休人员,当然,也不满足退休年龄。其请求磁林电气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正是其基于实际情况和事实提出的合理请求。(四)磁林电气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其自入职磁林电气公司处后,一直兢兢业业的工作。从磁林电气公司最初采纳的纸质画圈打卡也好,还是后续采纳的指纹打卡也好,上述记录均是保存在磁林电气公司处的。其既不可能,也没有办法拿到这些证据。但是,磁林电气公司一直要求其加班是事实,基于其是劳动者、被管理者的弱势地位,应当由磁林电气公司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要求其加班的情形为宜。陈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磁林电气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建发再审申请。本案审查中,陈建发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证明自2014年2月到2020年12月,均由其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至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磁林电气公司就此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 2014年陈建发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相应的退休待遇,其公司起初不知道,2015年陈建发才告诉公司,导致2014年到2015年1月份其为陈建发缴纳的社保无法显示成单位缴纳的,社保局也无法给其退回,并提交其缴纳社保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建发于2014年1月以参战人员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相关费用;2014年12月领取了退休证。2004年1月1日,陈建发、磁林电气公司双方签订《聘用离、退休人员岗位协议》,双方确认陈建发是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终止。《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陈建发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领取了退休证,故对其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2015年8月17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5】691号)规定:“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677号)中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规定,停止执行;二、对原按照陕人社函【2014】6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不在发放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符合陕人社函【2014】677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内退,按照陕人社函【2014】6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身份认定和审批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提前退休人员办法核定并按月发放生活补助…三、…原提前退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内退,人社行政部门撤销其提前退休,本人退回已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故陈建发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至今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政策原因所致。陈建发要求磁林电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陈建发主张磁林电气公司支付2007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陈建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陈建发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陈建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卫 平审  判  员  黄  金  华审  判  员  唐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双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