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刚、营口佳壹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3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347号案件名称
高海刚、营口佳壹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海刚;营口佳壹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刚,男,汉族,1973年03月1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佳壹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25-世贸皇冠花园8#楼-1013室。法定代表人:李丽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生,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海刚因与被上诉人营口佳壹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4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海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海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1418.5元,由上诉人高海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洪骥审 判 员 盖国林审 判 员 关春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叶纭书 记 员 翟健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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