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军华、和田东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5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514号案件名称
郭军华、和田东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军华;和田东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郭军华,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住和田市。 被执行人:和田东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东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纳瓦格鲁滨河路21号1单元1702室。 我院执行申请人郭军花与被执行人和田东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新3224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支付案款309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我院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560.45元存款,但被司法机关冻结,我院无法扣划。 三、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和田东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杭桂乡和佳新村有4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人约谈后,申请人不同意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 四、2021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和田东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8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 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上述财产以外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309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且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鹏审判员 穆太力普审判员 如孜托合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廷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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